(2013)隆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荣与被告付桂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荣,付桂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刘继荣,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学东,系原告儿子,住隆化县。被告:付桂芹,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荣与被告付桂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继荣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