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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荣与被告付桂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荣,付桂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刘继荣,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学东,系原告儿子,住隆化县。被告:付桂芹,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荣与被告付桂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继荣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