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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郭红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27号罪犯郭红龙,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李曹镇柏乐村,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2009)西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自二○○八年十二月十日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郭红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红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改造踏实、认真。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履行职责。该犯担任监督岗以来,能够严格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改造岗位,及时为警察反映情况,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警察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317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17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红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红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