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徐志敏合同诈骗罪,徐志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10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志敏。201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敏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素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4日,被告人徐志敏与周某一起到临海市大洋街道凯歌路安途汽车租赁服务部,用周某的驾驶证租得马某的浙J×××××凯美瑞轿车,由徐志敏担保,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租金,徐志敏将车开走。被告人徐志敏当天制作了假的马某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冒充车主马某将该车以6.8万元的价格典当给临海市华信汽车租赁公司沈某。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3.5万元。2、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徐志敏从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西路连红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高某的浙J×××××马六轿车,后伪造了该车车主为徐志敏的行驶证,伙同他人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典当给临海市华信汽车租赁公司沈某。同年5月初,被告人徐志敏在临海市大洋张洋路东方花园B-l幢一楼车库内将该车偷回,返还给高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万元。3、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徐志敏从廖冬冬处取得廖冬冬从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广灵汽车租赁服务部尹某处租得的浙J×××××雅阁轿车,并由徐志敏向尹某支付租金。后徐志敏伙同他人伪造了车主尹某的身份证、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车以4.85万元的价格典当给胡某。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万元。4、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徐志敏与郭某一起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凯歌路60号佳扬汽车租赁服务部,用郭某的证件租的陈某浙J×××××雅阁轿车,徐志敏为担保人,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租金,徐志敏将车开走。当天被告人徐志敏伙同徐国强(另案处理)伪造证件,冒充车主陈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典当给杨某,被告人徐志敏分得2万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徐志敏在临海市江南街道里洋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志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汽车租赁合同、台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条、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伪造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浙J×××××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档案,营业执照,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马某、高某、尹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沈某、胡某、杨某、周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回已质押给他人并为他人所控制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志敏犯有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志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赃车全部追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志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向被告人徐志敏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五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浙J78Z**号汽车、浙J178**汽车、浙J267**号汽车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崔小红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