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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力人、李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力人,李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北塘区黄巷新村托儿所底层。法定代表人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力人。被告李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力人、李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