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力人、李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力人,李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北塘区黄巷新村托儿所底层。法定代表人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力人。被告李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力人、李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