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行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卫生局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济南市卫生局;赵秋荣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堂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晖,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永齐,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秋荣,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于2013年5月8日以被执行人赵秋荣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济南市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卫医罚字(2013)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济卫医保决字(2013)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登记保存的物品;2、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作出的济卫医罚字(2013)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5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赵秋荣,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秋荣送达了济卫催告字(2013)006号催告书,其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作出的济卫医罚字(2013)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赵秋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赵秋荣必须于2013年11月29日前缴纳罚款50000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赵秋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