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立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董现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现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立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董现芬,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上诉人董现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立民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该裁定;二、依法改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各种款项8537.65元,乙方无其他要求和主张”的内容;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协议中“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各种款项8537.65元,乙方无其他要求和主张”的内容应予撤销。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且该协议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平等、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现芬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与河北金牛邢北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在未先行仲裁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原审裁定正确,董现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