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商诉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雷、翟会荣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雷,翟会荣,朱新见,王峰,陈兰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诉保字第0173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薛雷。被申请人翟会荣。被申请人朱新见。被申请人王峰。被申请人陈兰侠。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薛雷、翟会荣、朱新见、王峰、陈兰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雷、翟会荣、朱新见、王峰、陈兰侠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雷、翟会荣、朱新见、王峰、陈兰侠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