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贾朝阳与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朝阳,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55-1号申请人贾朝阳,男,生于1974年8月18日,汉族,住淳化县南新街,干部。被执行人张宁,男,生于1980年12月23日,汉族,住淳化县滨湖佳苑小区,干部。贾朝阳与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淳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宁应履行757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87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宁在中国农业银行淳化县支行有工资账户26460200460094617。本院已将该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按照张宁的工资每月收入扣留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随时可以向本院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