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梁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80号罪犯梁繁,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203号,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以(2012)延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梁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梁繁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认真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优良。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监区机修二车间下料组劳动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注重节约材料,废旧利新,且经常超额完成分配的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在2012年度改造中,该犯在材料节约上和废旧利用上大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受到监区干部的表扬。该犯自2012年05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18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8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繁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