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XX军与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芮伶,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乐成锋,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军。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唐人鹤展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江晋,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孝感市体育西路特*号。上诉人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军、湖北唐人鹤展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既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后收取3550元,由上诉人湖北新概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玉安审 判 员 谭光剑代理审判员 宋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会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