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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达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达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负责人叶臻杰,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寿昌,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光伟,该银行职员。上诉人王达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达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达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