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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委托代理人卿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法务人员。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灿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