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衡先芬诉被告李忠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先芬,绵阳市圣水汽车驾驶学校,李忠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161号原告:衡先芬,女,生于1971年5月10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邓永刚,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静,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圣水汽车驾驶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忠润,男,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张永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先芬撤回起诉。诉讼费1120元由原告衡先芬承担。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