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洪法达与蒋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00号原告洪法达与被告蒋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法达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宗华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法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宗华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蒋宗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洪法达归还案款51477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3.5元,申请执行费665.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7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