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58-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58-1号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自由职业,。被告谭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谭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1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10000元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谭某某在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城溪分理处,账号为:622858069901217****的人民币871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