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刑初字第16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日被逮捕,同年2月1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潘某在鹿城农村合作银行××了××卡号为××的信用卡,通过刷卡取现、消费等方式至同年10月24日共透支本金某民币19594元,后经该行信函、到访等形式多次催收而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因传讯不到案于同年11月22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日被告人潘某伙同“阿某”持斧头等砍砸陈乙位于本区黎明西路109号店的店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潘某家属于2013年1月4日代为还清鹿城农村合某某行的全部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36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石某某、陈甲、陈乙的证言、办案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丰收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透支催收登记薄、催收证明、交易明细、还款证明、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且有悔罪认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四、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直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新汉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三款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四款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第五款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