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李强诉被告刘晓娟、宁远中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晓娟,宁远中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李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胜平,宁远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娟,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宁远中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中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109号。负责人蔡时印,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拯华,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晓娟、宁远中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胡进辉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