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风元与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元,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元,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胶州市广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于得水,该中心校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