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唐军、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唐军,杨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45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负责人李博。委托代理人:袁长平。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唐军。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旌阳支行)与被告唐军、杨静、苏乾龙、那娜、杨三木、周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旌阳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军、杨静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何键用其自有的明锐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M10**)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邮储旌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军、杨静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键所有的明锐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M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