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梁亚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梁亚龙,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村,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2011)渭中法刑一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七月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梁亚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梁亚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能够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汇报,并且积极完成监区安排的其他任务。该犯自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4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4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亚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亚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亚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