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00330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靖边县青阳岔镇大台村银盘组。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高敏、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陕KD42**号比亚迪小轿车,行驶至靖边县老车站广场附近时将路中隔栏碰撞,后其驾车逃跑至王家庙建材市场北���口被民警查获。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0.2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靖边县公安局的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和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晓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