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薛延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延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61号罪犯薛延润,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大街解放日报巷,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以(2011)宝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八月十六四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薛延润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薛延润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悔过自新。二、模范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多次受到监区好评。三、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学习态度端正,听讲认真,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四、该犯虽然年龄较大,但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担任更衣室看护工,服从分配,责任心较强,遵守劳动互监,加班加点,吃苦耐劳,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32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2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延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延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延润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