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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