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徐小孟与郭章多、杨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孟,郭章多,杨章荣,浙江妮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天浩,何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785号原告:徐小孟。被告:郭章多。被告:杨章荣。被告:浙江妮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章多。被告:许天浩。被告:何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孟诉被告郭章多、杨章荣、浙江妮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天浩、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小孟于2013年1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小孟承担。审 判 长 蔡生苗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