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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催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赵贵江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催字第0049号申请人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8546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五座2201房。法定代表人赵贵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200052/22471038,金额为752000元;出票人星谊精密陶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华意陶瓷颜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裁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