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005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及汉阴某某驾驶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汉阴县某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5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汉阴县某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练员。被告汉阴县某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其尚在住院治疗,经济损失尚未确定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