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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花冬华与李成先、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冬华,李成先,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花冬华,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李成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张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冬华与被告李成先、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花冬华于2013年11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花冬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花冬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