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审民初再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世财与被告沈阳金山机床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世财,沈阳金山机床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民初再字第00009号原告魏世财,男。被告沈阳金山机床厂。法定代表人李洪伟,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佩庚,系该厂副厂长。原告魏世财与被告沈阳金山机床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苏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沈阳金山机床厂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沈阳金山机床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辽审一民申字第350号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第1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和(2011)苏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3年11月18日13时在本院审判庭(6)开庭审理。但原告魏世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世财承担。审 判 长 律启东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郎国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