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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志杰与磐石市粮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永海、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杰,磐石市粮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永海,高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秦志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磐石市粮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经理。被告张永海,男,汉族,农发行职员。被告高淑芬,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杰诉被告磐石市粮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永海、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金霞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