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06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许刚与镇江市丹徒区和丰轴承配件厂劳动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刚,镇江市丹徒区和丰轴承配件厂,李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666-3号申请执行人许刚,男,汉族,1979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和丰轴承配件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前进河路17号。投资人李正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正和,男,汉族,1973年8月生。申请执行人许刚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和丰轴承配件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徒劳人仲案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许刚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676元,申请执行费725元。执行过程中已追加李正和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李正和银行存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和丰轴承配件厂及李正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许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许刚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许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徒劳人仲案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