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海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卢荣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海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卢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海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下手村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冷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荣辉,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上诉人东莞市海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海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