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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哲、王伟、康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哲,王伟,康义军,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哲,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伟,住吉林市。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康义军,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汇龙商贸广场B座四楼。法定代表人:姜富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林。委托代理人:胡俊山,吉林市吉建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联通大厦附属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茂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菁。原审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松江79号。负责人:杨盛忠,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宪民。委托代理人:李洪山,该银行职员上诉人王哲、王伟、康义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哲、王伟及其两位委托代理人崔立民,上诉人康义军,被上诉人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宝林、胡俊山,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菁,原审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委托代理人吕宪民,李洪山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