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富旺与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富旺,王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59号原告:曹富旺。被告:王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富旺与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富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富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曹富旺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