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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曾青成与谢长田、晋江萍山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青成,谢长田,晋江萍山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吴志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937号原告曾青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长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被告晋江萍山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38080-X。被告吴志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青成与被告谢长田、晋江萍山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吴志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青成于2013年11月16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不再就本案任何理由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青成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青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曾青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连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