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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董维生与李文录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生,李文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9号原告董维生,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互助县台子乡下台二村271号,农民。被告李文录,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互助县台子乡塘巴村363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维生与被告李文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维生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维生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维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维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