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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黄浙枫、何映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5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晓东。被告:黄浙枫。被告:何映鸯。被告:诸暨市华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华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黄浙枫、何映鸯、诸暨市华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被告已还清逾期的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