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谭万平与曾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0号谭万平,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湘俊,男,63岁,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松山,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万平与被告曾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万平撤回对被告曾湘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方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伍 萍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