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真铭与孙俊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真铭,孙俊峰,徐宏林,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0030-1号申请人:张真铭,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洪飞,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俊峰,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宏林,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明,董事长。申请人张真铭因被申请人孙俊峰借款一直未付,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阳北路虹雨花园3幢1号门面(蜀字第025468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真铭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俊峰、徐宏林、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真铭位于合肥市青阳北路虹雨花园3幢1号门面(蜀字第02546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