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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富良与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富良;黄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74号原告黄富良。被告黄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富良与被告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富良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富良以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富良负担。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