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撤初诉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起诉人赵金友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撤初诉字第5号起诉人赵金友,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佳,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赵金友的起诉状。赵金友认为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0年9月以(2010)鼓民初字第3638号立案受理是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审理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赵金友非该案的第三人,现其对该案判决提起撤销之诉,不具备诉讼主体的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金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戴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