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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恢执字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某甲诉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恢执字0004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标的3403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某甲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郑某某在银行存款340356元或其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