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武传云与被告崔志林、丁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云,崔志林,丁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武传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志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丁姗姗,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云与被告崔志林、丁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