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武传云与被告崔志林、丁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云,崔志林,丁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武传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志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丁姗姗,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云与被告崔志林、丁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