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刁永刚与被告窦立强、罗东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永刚,窦立强,罗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刁永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立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罗东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永刚与被告窦立强、罗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刁永刚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刁永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刁永刚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