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民初字第13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364-3号 原告李某,个体户。 被告宋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宋某无法寻找,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郭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