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吴有兴与袁丽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兴,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兴,男。被执行人袁丽,女。本院在执行吴有兴与袁丽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有兴与被执行人袁丽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丽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有兴欠款1000元,并给付电焊机、切割机各一台,折价2000元,下剩11000元申请执行人吴有兴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荣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