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洞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吴士双与余艾桦、许曹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余某,许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洞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被告:余某。被告:许某。被告:余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余某、许某、余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晓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