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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乳银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银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