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乳银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银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