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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翠霞与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霞,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翠霞,女。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济民四商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王翠霞的房产依法评估,王翠霞申请本院对抵押的无争议的房产进行拍卖。为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抵押给王翠霞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洪江执行员  周怀成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