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XX、李玮珂与田俊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XX,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58号院44号楼4单元2号,身份号码410901198604275514,联系电话1303033****。原告李玮珂,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323199102260012,联系电话1303033****。被告田俊甫,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会华龙区孟轲乡田拐村,身份证号410901197804062017,联系电话1551546****。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俊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李玮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