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宋某。被告金某,个体。原告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红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后至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并且在生活、经济等方面不对原告及子女履行扶养义务。给原告造成身心上极大的伤害。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金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识到自己做错了,想请求原告原谅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17日生一子金某某。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后又共同生育一子,重新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应该倍加珍惜。被告在庭审中也反复表达了愿意改正缺点,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愿望。故本院认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彼此关心和照顾,改正各自的不足,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